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廉洁从业细则

《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》(节选)

第十二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,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,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,不得向公职人员、客户、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、不得干扰或者唆使、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。

第十三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,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:

(一)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、伪造资料、代持等方式,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或合规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;

(二)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、高收益、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;

(三)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,销售未经机构核准销售的基金产品;

(四)窃取或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的内部信息、客户信息等未公开信息;

(五)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。

第十八条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廉洁从业底线,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、协助他人干扰自律管理工作:

(一)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自律管理决定;

(二)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自律管理工作安排;

(三)以不正当方式获取自律管理内部信息;

(四)协助利益关系人,拒绝、干扰、阻碍或者不配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自律管理职能;

(五)其他干扰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。